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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收新会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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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0-3-20 10:1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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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收新会员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章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担保机构经自愿申请,由协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现准予入会。新会员应遵守《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享受章程赋予的权利,按时交纳会费。
新会员名单为: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温州申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平阳县大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温州银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洞头鑫隆典当责任有限公司
温州市融鑫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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