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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更新时间:2008-1-4 14:56:01

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为促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以及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担保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守法、公平。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担保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倡导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担保业务规程操作,热情为客户服务、处处为客户着想,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业务,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积极推进担保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与银行的合作协议,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互通信息、真诚合作。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条 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其他同业机构的在职人员。引领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四条 自觉维护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 积极督促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业务统计制度,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担保信息,定期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有关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六条 积极促进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担保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宣传、不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当事人;

(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利用经营和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六)不恶意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七)不超范围经营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非法从事贷款业务,遵守国家金融秩序。

第八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 协会每年在行业内开展一次评选“温州市信用担保机构诚信单位”活动,对自觉遵守规定,各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