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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 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 2668 发布日期:2018-11-14 13:39 来源:

温州市政府11月1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激活企业经营活力,根据国家有关减负政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1.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向上争取更多退税额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2018年1月1日起,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2020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其中拟上市企业、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服务业重点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重大温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经济企业、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等九类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减免幅度提高至90%。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按亩均税费贡献分别给予50%-100%的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6.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发改委、温州电力局)

7.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执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8.减免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对小微企业成立3年内,首次产品质量送检的免收委托检测费,之后送检的减半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成立2年内免收委托检测费;对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企业,实行零收费。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计量检测委托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免费检定。进一步降低监督检验费,暂停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对企业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费、锅炉监督及定期检验费减免15%,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减免30%,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按标准80%征收;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按标准70%收取,锅炉、起重机安装检验费按标准80%收取。(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9.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2018年,全市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66.46亿千瓦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温州电力局)

10.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省物价部门统一部署,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取消除申请验表费、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的所有业务收费。做好全部临时接电费清退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温州电力局)

11.规范转供电环节,落实小微企业用能政策。对于产权清晰、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尽快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接供电到户。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浙价资〔2018〕109号)的相关要求,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取消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自2018年10月起,全市小微企业低压接电容量,由需用变压器容量50千伏安提升至100千伏安。低压供电的小微企业客户,以计量装置出线下桩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包括表箱)由电力部门投资,投资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进一步延伸出资界限,惠及所有低压接电用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温州电力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12.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在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对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的统筹区,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由各县(市)及洞头区考虑当地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下,可自行决定临时性降低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市区(不含洞头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单位缴费费率各降0.5%)。(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9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及洞头区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现行费率不下调;以上费率调整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市区(不含洞头区)工伤保险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各类行业缴费比例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现行费率的,按一类行业现行费率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4.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6.帮助企业解决配套用房不足问题。企业在自有用地内建设非生产性用房的,其可建用地面积比例为7%,可建建筑面积比例为25%。(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7.进一步降低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浙江省货车非现金支付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投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18.降低外贸重箱装卸收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温州港区外贸重箱装卸费下调20%左右,即20英尺集装箱装卸费率从每箱620.53元下调至490元,40英尺集装箱装卸费率从每箱930.85元下调至750.85元。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温州港集团)

19.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落实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20.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多部门联合推动落实“年内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去年降低100美元以上”。2019年底前,符合相关条件的标箱在温州口岸报关,经由温州港海路运输方式运输的,每个集装箱货柜补贴2200元(40尺柜)、1100元(20尺柜);在温州口岸报关,经由陆路运输的,每个集装箱货柜补贴1500元(40尺柜)、700元(20尺柜)。到2018年底,压缩整体通关时间三分之一。(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商务局、温州海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温州港集团)

21.调整部分路段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争取每年增加全市再贷款、再贴现规模10亿元。把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纳入再贷款抵押品范围,金融机构借用支小再贷款资金要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利率要低于上月同档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且加点幅度不超过4个百分点。银企双方坚持对等原则协商确定抵押物评估机构和费用承担,允许企业自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还本续贷”和使用“应急资金转贷”。(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温州银监分局)

23.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健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担保费率由不高于1.5%调整为不高于1%。推动温州市信保基金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鼓励各县(市、区)、银行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加入信保体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24.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

25.严格落实相关收费减免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收费政策。严格执行“七不准” “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责任单位:温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6.实施优惠供地政策。对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7.降低合法土地低效再开发费用。工业企业经批准在原厂区进行新建、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在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在一定条件应当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县(市、区)政府同意,除再开发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外,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包括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用于商服用地的项目,允许进行分割销售或分割登记,但分割销售或分割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改造后总建筑面积(包含单列建筑面积指标的地下空间建筑)的30%,且只能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有关产权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需要分割销售的,实施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才允许分割销售。(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8.降低企业其他用地成本。至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对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要将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八、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29.清理减免行业协会收费。对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对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进行全面清理。禁止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0.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的事项,不得强制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由企业承担服务费用;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发改委)

31.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凡是安监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一律不予收费。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席位费和工程交易服务费等费用。(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审管办)

32.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3.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省级反垄断机构强化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港口、物流运输等相关企业实施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着力推动港口企业通过竞争降低收费、优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海关)

34.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2018年社会团体年检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九、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5.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覆盖,采取受理点下移、全城通办、证照联办、一窗通办、网上办理、无偿代办等方式,做到服务企业全覆盖。以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100天为刚性要求,全面实施标准地、代办制、承诺制、模拟审批制等,升级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系统,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责任单位:市跑改办、市审管办)

36.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实行政务服务“一网多端”全应用,打造“市区15分钟办事服务圈”。(责任单位:市大数据中心、市审管办)

37.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2.5天可领照、4天可营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照后减证”,取消涉企后置审批事项2项,对19项涉企后置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制,对1项涉企备案类事项实行同步备案制,对84项涉企后置审批事项优化准入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

38.推进边防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推广使用边防移动应用程序(APP);推行边检服务一体化,边检机关办理的《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实现一站签发、全域通用,申请人或单位按就近属地原则,向边检站申领证件、获发证件后,该证件在宁波舟山港范围内各对外开放区域通用。(责任单位:温州边防检查站、市公安局)

39.推进“照后减证”。对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的,不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局)

40.实施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实施货运车辆“两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并以安检时间为准,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41.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地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审管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温州海关,各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十、工作保障

42.加强组织保障。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减负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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