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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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redit Guarante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WZCGT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及其它相关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的群众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际行业管理惯例,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努力促进温州市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419号金泰大厦3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相互间交流及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服务;
(二) 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等社会中介服务;
(三) 为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提供推介服务;
(四) 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担保创新、风险控制、信用管理、相互合作等服务;
(五) 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项目论证、培训、考察等担保配套服务;
(六) 组织开展银行、担保机构及企业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开展相互间交流及人才培训、咨询服务;
(七)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专业信息、提供信用证明、制定行业标准及规范;
(八)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其它服务活动。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
1、信用担保机构及有关组织;
2、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
(二) 个人会员:
与信用担保行业有关的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专业的学者和专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的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接受本协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较高水平的预防控制风险能力,连续二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5、科研、教学和社团组织在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二) 个人会员的条件:
1、符合单位会员第1、2、3条;
2、 热心信用担保及相关事业;
3、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较高的文字撰写能力、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认缴入会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协会推介担保及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方面的服务;
(四) 向本协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 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本协会声誉;
(三) 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保守本协会秘密;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做出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总监事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推荐会长、总监事长候选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特设总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总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总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总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总监事长、副会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总监事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协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工作;
(二)受会长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协会有关工作事项;
(三)商讨、议定协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总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协会讨论通过的各项决议落实执行情况及财务使用情况;
(二)商讨、议定协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维护协会形象,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有关工作;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理事会享有对秘书长的聘任权和罢免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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